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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关于计算机方面大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法规条文见附录)。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3、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人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4、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5、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6、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国际联网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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