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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苏教规[20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管理包括校园内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校各单位及驻校内的其它单位、本校师生员工及以其他身份在校内工作、学习、生产和生活的各类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任务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记学分。

(二)维护校园稳定。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等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调查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调解处理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三)严格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治安、消防、交通、信息网络、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类案件或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果断及时地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

(四)协助查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校内及与学校有关的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对校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秩序。

(五)参与综合治理。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及周边秩序。

(六)完成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三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负责决策和监督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各单位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综治委由学校主要领导任主任,班子其他成员任副主任,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综治委下设综治委办公室、维护稳定和学生安全工作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组、消防安全工作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组、网络安全工作组、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组、校舍安全工作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组、外事安全工作组、人民调解工作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等12个工作组(室),具体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第七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简称“安管会”),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安管会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安全管理工作(或分管学生工作的)的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秘书)、分工会主席及师生员工代表为成员。学生中应以年级为单位成立35人的“校园安全志愿者分队”,每班应确定一名学生担任“安全员”。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各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责任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实行安全管理三级责任制,逐级对上负责,并以责任书的形式明确责任,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学校法人与二级单位主要责任人签订《泰州学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下属科室及教职员工签订《泰州学院教职工综合治理暨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落实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关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领导和督促学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为学校安全管理(综合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基本设施,研究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及安全隐患;

(四)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奖惩事宜。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分管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保卫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制度,具体负责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单位,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确定治安、消防管理的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校园安全巡逻检查和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校内其他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维护校园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校内及与学校有关案件、事故的侦查、处置工作。

(六)会同学校信息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学校安全信息。

(七)制定、审核重大活动的安全方案,依法报批,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单位(包括挂靠、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并督促做好对轻微违法人员的帮扶教育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四)负责对本单位外来务工及短期来校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他们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出入证件;

(五)调查处理本单位内部的民事纠纷;协助保卫处查处一般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妥善保护事故或灾害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六)领导和组织本单位安管会的工作,与三级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落实对三级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管理。

(七)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分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检查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安全管理等工作台帐。

(八)参加学校综治委组织的有关考核与评比活动。

二级责任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下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为三级安全责任人,其工作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二)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明确专人具体落实;

(三)妥善保护好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安管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确定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具体责任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经常对所属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及时堵住安全防范的漏洞。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必要的安全检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检查的原始情况,并建立相应台账。各重点岗位落实安全检查“211”制度。

第五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安全防范措施建设与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构建和完善平安校园的长效防范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对师生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法制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一)保卫处每年制订学校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全校性或阶段性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活动,其他各单位应予以配合。努力推进安全教育进课堂、记学分。

(二)二级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学校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

(三)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学工处、团委)以及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实施,保卫处应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或设置防车辆冲击设施;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安全门,采用坚固的金属防护栏对其窗户实施防护,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箱)保管重要物品;

(四)对内部高台、楼梯、山体、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部位应当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入侵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或与本单位值班室(监控室)相联;对图像记录、入侵报警等设备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建立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监控室),通过安全管理系统实现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系统的管理和控制;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当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第二十三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在主要道路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园网应当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记录并留存有关用户日志信息;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储存民用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弹药、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会室(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应当按照《江苏省单位财会室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落实岗位风险津贴;按照不少于师生员工数的3‰配备保安员;保安员、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应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办公、交通、通讯、防护等场所、设施、装备;除人员经费和专项建设费用外,每年用于安全管理的业务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七章  案(事)件处置程序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人员发现学校公共财产、个人安全和私人财物受到不法侵害或即将受到不法侵害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勇敢机智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并及时以最便捷的方式向保卫处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二条  校内发生重大民事纠纷,重大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当事人或物业管理人员应在保卫处干部和公安机关人员到场前保护好现场,禁止闲杂人员出入,尽可能保持案发现场现状并记录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校内一般治安案件由保卫处会同相关单位调解和查处。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考核

(一)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实行逐级考核,学校负责考核二级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二级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负责考核三级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

(二)学校考核由综治委委托学校保卫处组织实施;重大问题提交综治委研究决定。

(三)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奖励

(一)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在年终考核评比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查情况,评出安全管理工作达标先进单位和安全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对在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做出成绩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随时给予必要的奖励并酌情上报公安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奖励。对因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危害的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通报批评、责令赔偿、建议行政纪律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有关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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