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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泰州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证大型活动合法、合理、安全、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校内各单位组织、承办、协办的人数多、规模大的各类公共活动,主要包括:

(一)在校内举办的人数超过500人以上的各种活动;

(二)组织师生外出参与的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各种活动;

(三)其他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活动。

第三条 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必须把安全稳定放在第一位。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有利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进展,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

第四条大型活动举办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规定;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有合法、明确的举办部门或单位;

(四)有明确的举办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具体管理人;

(五)不影响公共秩序和正常的教学活动;

(六)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有关风俗习惯;

(七)必须符合国家的消防、安全规定,有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

(八)不得进行商品交易、传销活动或非法集会;

(九)不得进行非法政治宣传活动和宗教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和责任

第五条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负责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处置预案。

(十)安全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举办单位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四)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不得放行无票证人员进入现场;未预先印制票证的大型活动规模要按核准的人数控制参加人数;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九)按照申报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十)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一条 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大型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协助举办单位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活动前五个工作日逐级进行书面申报审批,申报审批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一)泰州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审批

(一)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由举办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及以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批后,由保卫处报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二)组织师生外出参加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500人以下,由举办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及以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及以上,经逐级审批后,由保卫处报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申报审批程序完毕后,在活动开始前,举办单位将申报审批材料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凡举办大型活动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未备案的一律不得举办,学校对擅自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和场地管理单位负责人将给予纪律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举办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举办单位须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对举办单位提交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措施严格把关,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和协助。必要时保卫处组织专人维持秩序,疏导车辆。

第十七条活动期间,主办及场地提供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八条活动取消,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报保卫处,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活动变更,主办单位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外单位租借我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有校内牵头或协作单位,由牵头或协作单位办理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举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允诺租借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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