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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泰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按照“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规监管,二级单位全面负责,全校师生积极参与”原则,实行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规划,与其它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第三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其他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都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二级单位和驻校其他单位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一级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第二级为学校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第三级为消防重点单位下属防火重点科室(部位、岗位)主要负责人。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人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二级消防重点单位应根据需要确立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重点单位下属防火重点科室(部位、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各二级重点单位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消防灭火和疏散演练,提高师生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消防控制室按规定配备消防值班人员,每班2人,24小时值班并持证上岗,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督促、协助学校相关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来校对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工作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保卫处消防科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学校的消防工作档案和台账资料,对全校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登记、造册,并及时报告。

(二)督促、协助二级防火重点单位制定第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部位的灭火演练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全校消防器材、设备的添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对防火重点部位值班人员的灭火培训和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

(五)向被检查单位提出防火建议和消防隐患整改建议、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各种事项。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泰兴校区管委会、基建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障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装修消防技术标准,对学校建设和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二)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开工前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开工后一个月内,将消防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消防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送保卫处备案。

(三)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依法履行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图纸、资料)、消防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送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审计处履行以下职责:

将需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和验收的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装修工程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  财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需依法履行消防验收的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装饰装修工程尚未进行消防验收的,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二)足额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人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岗位设置优先保障专职消防管理员岗位。

(二)配合保卫处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二)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三)监督、指导各二级学院对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实行安全分级管理。

(四)监督、指导各二级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四条  学工处、各二级院系履行以下消防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进军训”活动,组织学生疏散逃生演练。

(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防火法规和学校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爱护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三)教育学生在校内不携带、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违规私拉乱接电源线,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质量不合格电器,不违规吸烟、不使用明火、不焚烧废纸等,一经发现查实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驻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使师生员工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演练。

(四)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一般隐患自行整改,重大隐患逐级上报。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本单位发生火灾事故,一面立即报警,一面组织人员扑救,事后协助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和责任人,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保卫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

(八)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和岗位,制定相关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严格管理。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十)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二级单位还需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遵守以下防火安全规定:

(一)保护消防设施器材、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积极参与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下班后对办公场所进行检查,切断用电设备电源,关锁好门窗。

(三)不私拉乱接电源,不违章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

(四)不乱扔烟头,不在校内焚烧废纸,不违规动火。

(五)不违规在办公、教学、实验、住宿场所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

(六)教育亲属、子女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各二级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汽车库、电动车充电场所。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校史陈列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管理。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报请海陵区或泰州市公安部门审批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委托具备维保资质的消防维保单位对学校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涉及改变防火分区、调整消防设施布局、大面积装饰装修、改变疏散通道和疏散门等上述各项工程的招标和验收工作,须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工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和礼堂(报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管理。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动用明火管理。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须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租房房屋管理及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出租房屋主管单位必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租赁合同报保卫处备案。承租人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出租房屋主管单位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校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校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处理。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泰州市教育局、泰州市公安局、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委市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逐级上报。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保卫处须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七条  消防档案及台账管理。学校及其二级消防重点单位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台账资料。

消防档案须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学校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每月对全校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重大节假日及寒暑假另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须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每周对本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校内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须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须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须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须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须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须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须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由本单位负责立案,及时整改,自行验收销案;本单位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须及时报告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提出整改建议。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检查时发现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由保卫处立案,并责成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验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由保卫处汇同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重点部位(岗位)责任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保卫处、后勤处、泰兴校区管委会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二级消防重点单位对本单位师生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九条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学校、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二级学院有针对性地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校内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联网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系统。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惩及责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其结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二)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三)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五)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六)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问责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单位防火安全员(或志愿消防队员)、防火重点部位(岗位)工作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不会报火警、不会引导师生疏散者。

(三)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十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十四)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或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造成火灾隐患的。

(十五)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的。

(十六)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的。

(十七)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八)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党员干部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校纪委予以问责处理。

在编教职员工、人事派遣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事处予以问责处理。

合同制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单位或后勤处予以问责处理。

校外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须赔偿相应损失,赔偿款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四十九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违背处,一律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为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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